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39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曾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五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五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四二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