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司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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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1163號
聲請人 郭肯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協商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協商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調解聲明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