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調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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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728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畢亘言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相對人戶籍特殊記事為「遷出國外」,且於民國109年3月22日出境後未再入境,顯見其住居所不明,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考,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