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陳鴻斌 法官林誌誠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