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美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美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美淑因犯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余美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嗣經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中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75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嗣經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1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3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有卷內所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可稽,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免失之過苛。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522號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4至5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強制換頁==========受刑人 余美淑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45次)有期徒刑4月(4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5日至100年7月27日000年0月間至101年12月101年12月17日102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676、1373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676、1373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676、137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98號104年度訴字第398號104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23日105年12月23日105年1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強制換頁==========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5月(5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000年0月間至12月止000年0月間至12月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53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5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75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758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23日112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758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39號上訴不合法駁回)112年度上訴字第758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39號上訴不合法駁回)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3日112年1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