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1號聲請人利宸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李紹進人相對人 蕭俊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請求聲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0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26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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