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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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高弘上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高弘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高弘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本案雖有羈押原因及理由,惟無羈押之必要性。是被告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規定,限制住居於嘉義縣○○鄉○○村○路○○○○號。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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