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鈺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鈺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鈺祥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九年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五年三月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二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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