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昭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昭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0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1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7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