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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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5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