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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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480號債權人鴻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金順發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金順發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請向主管機關申請),如其未經合法登記設立或其負責人並非乙○○,請依法表明本件正確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