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再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61號聲請人 江信義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4號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3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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