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好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好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582號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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