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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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78號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在案,於民國(下同)84年5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8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76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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