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55號抗告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即 張慧敏 抗告人兼訴訟代理曾坤炳人抗告人 莊榮兆 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惠郁 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本院100年上易字第1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所提出抗告狀具狀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榆柔均未蓋章,程式尚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