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廖江洋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廖炳煌 被告 林淑如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