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50號聲請人 林秋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霜潔┌──────────────────────────────────────────────────────┐│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張阿甚永豐銀行大園分行│100年1月25日│38,500元│AD九八0二二七│││1│││││二││├─┼─────────┼─────────┼───────────┼────────┼────────┼──┤│00│ 劉鈺貞 │大園鄉農會│100年2月15日│19,250元│FA二0六九六一│││2│││││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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