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文傑律師
林建鼎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