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3號再審原告 謝祥彥 訴訟代理人 謝其燈 再審被告 羅金昌 即金昌汽車修理廠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羅金昌即金昌汽車修理廠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