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16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江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新台幣參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2、現金卡借貸部分玖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