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9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逸梅被告机張秀琴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344、3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逸梅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机張秀琴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逸梅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及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4年5月某日起,由陳逸梅將高雄市○○區○○街○○號「育人文具行」闢為公眾得出入之六合彩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賭客到場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由賭客自選「二星」、「三星」、「台號」等態樣並選號簽注,「二星」、「三星」每注簽賭金均為新臺幣(下同)80元,「台號」每注簽賭金則為90元,再核對香港六合彩每週二、四、六之開獎號碼,如賭客簽中「二星」即賠付5,700元,簽中「三星」賠付57,000元,簽中「台號」則則依約定倍數給付彩金,如未簽中,則簽注金悉數歸陳逸梅所有,以此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而牟利。嗣於105年1月7日17時30分許,適有机張秀琴基於賭博之犯意,前往上開賭博場所下注簽賭時,旋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陳逸梅、机張秀琴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搜字第32號搜索票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現場及扣押物照片14張。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陳逸梅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第
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机張秀琴,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陳逸梅自104年5月某日起,迄105年1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提供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賭下注,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顯出於一個犯意決定,侵害同一種類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被告陳逸梅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觸犯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罪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陳逸梅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陳逸梅為取得不法利益,竟以前述方式聚眾簽賭六合彩,助長投機風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誠屬不該;另被告机張秀琴貪圖射倖利益參與賭博,所為助長賭風,敗壞社會風氣。復考量被告陳逸梅經營之規模、期間,兼衡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以及被告陳逸梅、机張秀琴之智識程度均為國小畢業,自述經濟生活狀況均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陳逸梅所有,且係供被告陳逸梅犯本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机張秀琴所有,且係供被告机張秀琴犯本罪所用之物,分別業據被告陳逸梅、机張秀琴供明在卷,並有扣案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於被告陳逸梅、机張秀琴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六合彩簽單│2張│├──┼───────────┼────────┤│2│空白估價單│2本│├──┼───────────┼────────┤│3│六合彩簽注總表│2張│├──┼───────────┼────────┤│4│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1張│├──┼───────────┼────────┤│5│六合彩簽單(自机張秀琴│1張│││扣得)││└──┴───────────┴────────┘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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