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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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157號債權人 張奕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文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二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釋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二、債務人李文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