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4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蔡弘濱 被告 巫沂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所為之民事小額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待更正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待更正欄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待更正欄│更正結果欄│├──┼────────────────┼───────┤│1│有關主文違約金之起算日期:│民國九十四年十│││「民國一O四年八月十二日」│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