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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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且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依原確定判決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則比較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1年5月間│90年12月11日起至91年5│91年9月20日│92年10月17日││││月22日│││├───────┼───────────┼───────────┼───────────┼───────────┤│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798號│91年度毒偵緝字第359號│91年度偵字第17477號│93年度毒偵字第1916號│├───┬───┼───────────┼───────────┼───────────┼───────────┤│最後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實審││字第1773號│訴字第1676號│簡字第4號│訴字第1030號││├───┼───────────┼───────────┼───────────┼───────────┤││判決日│92年7月29日│92年3月21日│92年2月10日│93年7月30日│││期│││││├───┼───┼───────────┼───────────┼───────────┼───────────┤│確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92年8月28日│92年6月24日│92年4月6日│93年8月30日│││期│││││├───┴───┼───────────┼───────────┼───────────┼───────────┤│減刑刑期│不得減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