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0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在榮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新臺幣35,976元違約金之計算期間、方式。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