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安非他命約零點陸公克,而該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八八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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