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九十三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伍仟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仟伍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捌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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