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4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世謙 債務人 陳淑汝 債務人 黃正淦
一、債務人陳淑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陳淑汝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黃正淦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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