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蕙敏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57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