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78號原告陳○○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
查,原告本件訴請被告賠償11萬元,並親筆書寫道歉信以回復名譽,前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後者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
110元【計算式:1,110元+3,000元=4,11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