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上訴人 胡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幼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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