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告 張志沁 (原名 張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玫 、 張之綾 間聲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房屋(含附屬建物)總面積為87.06平方公尺(計算式:74.39平方公尺+16.67平方公尺=87.06平方公尺),換算總坪數為26.33565坪(計算式:87.06平方公尺×0.3025=26.33565坪)。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3,831元(計算式:每坪46萬7,193元×
26.33565坪=1,230萬3,831元,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