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257號債權人順儷米蘭達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子 亦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法院選任 林唐緯 律師為清算人之裁定書。
二、請具狀增列林唐緯律師為債務人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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