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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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陳致宏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被告 林文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翔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