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017號債權人 湯燕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馮玉賢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馮玉賢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聲請狀釋明文件僅為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湯燕福與陽信商業銀行綜合對帳單、湯燕福開立支付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經本院民國110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補正,然補正狀僅敘明馮玉賢唆使第三人加昌貨運有限公司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片面解約,由桃園地檢署偵辦中,然仍未提出足以釋明得向馮玉賢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