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蔡月理
陳幸 陳嫦娥 被告 楊吊
楊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而尚無法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留待承審法官於審理中核定,再依該訴訟標的價額命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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