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0號聲請人 周燕娜
周彥錡 溫瑩瑩 吳一郎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7,8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