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186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侑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所核發之移轉薪資命令,已取得第三人 郭鎧禎 對債務人侑鑫企業社之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債務人未依移轉薪資命令履行,故聲請對債務人侑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查,侑鑫企業社是由第三人郭鎧禎所獨資成立,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侑鑫企業社與郭鎧禎為同一人,其間並無僱傭關係,自無薪資債權存在,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