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6號原告 程龍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790元(計算式:8,370-《8,370÷3×2》=2,79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2,2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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