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一郎
周燕娜
周彥錡 溫瑩瑩 上四人代理人吳一郎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一郎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燕娜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彥錡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溫瑩瑩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揭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