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4號聲請人即
參加人威登租賃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冠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 律師
詹晉鑒 律師上列參加人就原告WANGYONGPING( 王泳平 )與被告三稜歐美汽車有限公司劉書 榮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各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係遭參加人威登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威登公司)、李冠濰(下合稱本件參加人)詐欺而同意 伊等 居間介紹買主,進而遭騙取車輛型號為LamborghiniLP70020
1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牌照2面、鑰匙1把),本件參加人屬惡意詐欺,且參加人李冠濰與被告 劉書榮 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見本院卷第155頁、第302頁),現本件參加人各以民國110年12月2日、111年1月4日民事參加訴訟暨陳報狀聲請參加訴訟在案,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本件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各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伊等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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