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簡字第8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榮焜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