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補充保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44號原告 王天然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為訴願機關即衛生福利部,非原處分機關,有未依同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正確被告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正確代表人 黃三桂 及其住居所(可記載同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併同提出原處分書、審定書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