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聲請人上耀輪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貞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秉憲 、 郭依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乙紙。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