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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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良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明治
陳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273號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