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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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鑫選任辯護人傅爾洵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鑫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張國鑫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3月16日起執行羈押3月。又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6日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1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本院於101年8月9日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羈押事由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