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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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李銘讀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賴玉婷 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270-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691建號(即門牌號:屏東縣○○鄉○○街○○○巷○號,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與原告,然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或核定依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提出本件訴訟之標的、請求權基礎、具體事實理由,以及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及被告賴玉婷最新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