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0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晉毅
蘇裕弘 曾尾 甘珮柔 甘小凌 甘宗 原 甘上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婉玲 、 胡榮峰 2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蘇晉毅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700元(計算式:211×10,200×1/6=358,7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上訴人蘇裕弘上訴利益金額為122,400元(計算式:72×10,200×1/6=122,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曾尾、甘珮柔、甘小凌、 甘宗原 、甘上猷上訴利益金額為143,820元(計算式:〈81+201〉×10,200×1/20=143,8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逕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各該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