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鈞
張敬悅盧建華劉文海陳志豪李忠勳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七)以外之案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6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除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七)外之案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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