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4年7月7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涉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5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自94年8月10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8月10日94執緝丁字第1418號執行指揮書1件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自應自該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恒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